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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二

2009-05-12 01:54:00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师考试网
五、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内容,测试考生财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力+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条款;

  (4)买卖合同的解除;

  (5)借款合同的特征;

  (6)委托合同的特征;

  (7)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8)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9)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3.了解以下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l0类合同的特征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要点内容

  1.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财产权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的义务;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保证第三人不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等义务买受人依法负有以下主要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主张标的物瑕疵时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协助履行、保守出卖人商业秘密等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即为买受人的权利。买受人的义务即为出卖人的权利。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问,《合同法》规定: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合同法》规定: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买卖合同的条款

  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除应具备合同的8项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质量和包装、标的物的检验、价款、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6,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应将委托合同与代理和其他相近的合同区别开来。

  7.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

  委托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款:

  (1)委托事务条款;

  (2)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3)可否转委托条款;

  (4)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5)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6)报告义务条款;

  (7)保密义务条款。

  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拍卖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拍卖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拍卖当事人、拍卖标的、拍卖程序以及拍卖效力、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拍卖法律知识解决拍卖交易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2)委托人、拍卖人、竟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熟悉以下内容

  (1)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2)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件;

  (3)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违反《拍卖法》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拍卖的特征和种类;

  (2)拍卖法律关系的要素;

  (3)拍卖标的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4)拍卖程序,,

  (三)要点内容

  1.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持拍卖活动进行的当事人。在我国,依《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亦即我国的拍卖人必须采取拍卖公司的形式存在。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具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如果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则应当具有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并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委托人是指在拍卖活动中,依法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分的拍卖标的,并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就成为了拍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依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或称"合意竞买人",是在诸多竞买人中,以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也是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购买方。竞买人或称"应买人",是"竞争购买人"的简称,指依法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按国家法律对其主体资格有无特殊要求,可分为一般竞买人和特殊竞买人。法律对一般竞买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参加竟买活动。而特殊竞买人则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才能参加竞买活动的人。

  2.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

  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拍卖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具体指向的对象,亦即拍卖标的,是指那些依法可以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法律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3.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权利包括:

  (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的义务包括:

  (1)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承担的义务包括:

  (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5.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竞买人的权利包括: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竟买人的义务包括:

  (1)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6.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义务包括: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巾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辨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虚假标识的表现;

  (2)虚假宣传的表现;

  (3)商业贿赂的表现;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2.熟悉以下内容

  (1)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2)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3)强行搭售的表现;

  (4)商业徘谤的表现;

  (5)串通招标、投标的表现;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7)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竞争的基本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反小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内容

  1.虚假标识的表现

  虚假标识行为,指经营者从事F列行为,对商品外观进行不真实的标识,以此误导消费者:(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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