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1)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关: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公布的事项。①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限于特定区域)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不限于特定区域)④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
(4)可由省级食药监局公布的事项。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注意】未经授权不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