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和解协议书的制作
(一)法院主持制作
1、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二)检察院主持制作
1、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3、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检察院附卷备查。
【注意】
法院和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不同,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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