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务运作市场化,竞争优势来自实力建设
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工程咨询业处于一定的矛盾状态:一方面它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另一方面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工程咨询任务往往是通过委托的形式下达,工程咨询市场被形形色色的权力部门所分割和垄断,行政指令对业务活动的干预很多,影响很大。对此,《决定》强调,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决定》还进一步要求,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原则,在新的投资体制下,各类工程咨询业务不能再由权力部门画地为牢,甚至搞暗箱操作,而必须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工程咨询单位不能依靠政府背景和特殊关系包揽项目,而必须经过参与公平竞争获得业务委托。事实上,对于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而言,通过行政手段安排咨询任务的做法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要不要做决策咨询?做深入的咨询还是简略的咨询?由投资企业自己做还是聘请专业机构做?等等,都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完全属于企业的市场行为,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为其指定任务、指定服务机构的行政干预企图,都将是违法违规行为,因而是行不通的。
工程咨询单位承揽业务的途径和方式将要发生的这种变化,对相当一批工程咨询单位长期以来形成且习以为常的业务观念和操作手法是一巨大冲击。市场竞争中所比拼的,不再是身份血统和关系背景,而是企业的实力。为此,各工程咨询单位应在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业务建设的同时,把市场营销放在突出地位,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经营机制,树立诚信形象,努力打造市场品牌。
四、服务需求差异化,业务理念及方法应更新
在审批制度一统天下的过去,我国工程咨询业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各类咨询文件,很多都是千篇一律的官样文章。由于企业被动地要求提交报批材料,往往授意咨询机构给予配合,以名义上的可行性而实质上的可批性为目标编制报告,似乎成了行业里的一条潜规则。咨询人员可参照一些权威部门发布的“方法与参数”、“研究指南”或“评估指南”等工具书,按照统一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格式编写文件。如此出笼的咨询成果,其为企业自身的投资决策问题进行评估论证的功能被削弱和淡化,客观上沦为应付上级审批的工具。在国际上本来行之有效的科学决策方法,进入中国以后即遭此被“异化”的命运,确实令人始料未及。这首先不应责难我国的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不够独立和客观,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原有体制设计出了问题。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以后,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权利和责任向企业投资者复归,项目可行性研究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企业自身的客观需要,并转化为企业自觉的主观努力。
推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实质是投资建设领域集中决策体制向分散决策体制转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化原则的体现。分散决策下的投资主体,是利益与责任的结合体,由此决定了他们在项目决策中理念、角度、准则的独立性,咨询服务的功能和内容应依据其具体的需求来定位。政府投资决策部门所关注的是项目的经济外部性,以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对此,咨询服务的重点应集中考察项目关于公共利益的安全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产业结构的合理性、区域布局的协调性等方面。至于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财务分析等微观方面,应主要由项目经营者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而其咨询服务的重点应集中于分析论证市场前景、产品技术方案、现金流量、投资回报、财务风险等方面。项目的经济外部性以及社会影响、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只是企业决策的约束条件,并不构成其投资项目的决策准则。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从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角度,权衡项目的风险与收益,据此进行项目选择和贷款决定。
投资建设领域分散决策格局的形成,对工程咨询业现行的业务模式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市场细分时代,工程咨询业应善于识别各类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在服务理念、方法、程序及业务组织等各环节及时地跟进,通过开展差异化的服务,才能真正做到服务到位,从而持久地赢得市场。工程咨询业服务产品的表现形式是咨询文本,既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也是服务理念的体现。富有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咨询企业,决不能机械地固守那种一成不变的标准格式文本,而是在满足业内通用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细致和准确地发现客户的具体目标定位,将咨询文本向专业化和系列化的方向进行深度开发,推出诸如“企业版”、“政府版”、“银行版”以及“工业版”、“事业版”和“公益版”等具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化咨询服务产品,限度地覆盖并适应分散的客户群体及其需求。
五、中介服务企业化,脱钩改制进入倒计时
目前,我国工程咨询业的结构成分颇为复杂,国有、民营、合资并存,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混杂,一些单位甚至是政府部门的下属或关联单位。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公平竞争,有碍工程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适应中国加入WTO以后工程咨询业对外开放的要求。为此,《决定》提出,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
我国工程咨询机构主要由勘察设计单位和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组成,各类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但作为投资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脱钩改制,成为社会化、市场化的企业法人,将是绝大多数工程咨询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近年来,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建设监理等单位已先行一步,但改革还未到位,尚需继续深入。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改革相对滞后,许多单位依然是企业、事业性质不分。如果说,在《决定》正式公布以前,工程咨询单位的改革方向尚无国家权威性规定,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自由探索本单位改革模式的话,那末,如今《决定》的正式颁布实施,便意味着等待观望的大门已经关闭,凡是以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定位的单位,将别无选择地加入这场转企改制、脱钩改制的攻坚战。
六、行业管理自律化,市场准入制度更趋严格和规范
我国工程咨询业经过20多年的实践,为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工程质量、进度、成本“三控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以2号和3号令分别发布实施《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及由人事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7号),先后建立起我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制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咨询市场,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根据今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计委规定设立的这两项执业资格制度,其依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因此,国务院把它们作为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连同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的审批项目共500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今年6月29日公布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继上述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后,国务院又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要求,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制度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合法地位。《决定》把“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要求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机制。这为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改革和完善指出了方向,明确了指导思想。目前,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正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决定》,研究修订《工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计划在年内发布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将贯彻严格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法利益的指导思想,并在认定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上,更加充分地体现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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