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报考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报考条件:凡报考楚雄师范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条 思想品德要求:思想品德考核按《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不予录取。
第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同时考生体检表内必须有肝功检查结果,且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对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必须符合师范生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条 外语要求:外语语种只限于英语(论坛);报考英语专业本科、对外汉语专业本科的考
生,必须参加英语口试,且口试成绩必须合格。
第六条 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分批次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根据所投考生材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2)若生源不足时,我院根据教育部、各省(市、区)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可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3)录取专业的选择主要依据考生报考志愿,同时兼顾考生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等;
(4)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市)区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艺术专业录取原则:
(1)我院承认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联考成绩;
(2)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本省本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市、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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