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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e

2009-05-07 19:56:00 来源:腾讯高考
第三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费用说明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的规定,我校理学、工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中英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7000元,中加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24330元,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3740元,其他专业3400元。新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学校将对录取新生中达到一批重点录取分数线以上的文理科前十名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其中,文、理科第一名各奖励人民币6000元,文、理科第二名至第十名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出台的学生待遇特别是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学校从收取的学费总额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普通奖学金、学术科研奖学金和特殊贡献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学校还协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三十四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政学院”印章。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政学院”印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电话:0531-82911058 82617705 82617707。

  第三十七条招生专题网站:http://www3.sdfi.edu.cn/zsxx/

  第三十八条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财政学院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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