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1115工程”重点建设的民办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现代化、开放式、多科性、教学型、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决策的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451)86646170。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考生投档成绩和投档次序,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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