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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师《财务管理》备考:债务筹资方式

2014-11-12 17:06:00 来源:考试网

债务筹资方式

  (一)银行借款

  1.银行借款的种类

  1)提供机构: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用途: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3)担保要求: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品可以是不动产、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质押品可以是信用凭证、有价证券、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2.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条款

特征

例行性保护条款

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一般性保护条款

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特殊性保护条款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二)发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种类

是否记名

记名债券VS无记名债券

是否能转换成公司股权

可转换债券VS不可转换债券

有无特定财产担保

担保债券(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证券信托抵押)VS信用债券

  2.债券的偿还

  1)提前偿还(提前赎回或收回)

  ①必须在债券契约中明确

  ②赎回价格>面值,随到期日临近下降

  ③可增强公司筹资弹性:资金有结余或预测利率下降时,可提前赎回

  2)到期分批偿还:在发行同一种债券的当时,为不同编号或不同发行对象的债券规定了不同的到期日。

  ①优势:便于投资者挑选合适的到期日,便于发行;

  ②劣势:不同到期日债券的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不同,导致发行费较高。

  3)到期一次偿还: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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