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因此,征用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须依法批准。
(3)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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