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7年,魏某在湖南科技学院担任招生就业处处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人招录学生到该学院就读,先后3次收受贾某、严某、邓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法院认为,魏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至2007年,魏某在湖南科技学院担任招生就业处处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之便,为委托人招录学生到该学院就读,先后3次收受贾某、严某、邓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法院认为,魏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具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